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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4-28 16:51:04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本所)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交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本所文化商品的参与者提供文化商品的交易、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三条 文交所、各类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文化商品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交易账户是指文交所授予交易商,在文交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文化商品交易、结算及交收活动且记载交易商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款项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文交所授予每个交易商一个交易账户。

第五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文交所的相关规定,将通过鉴评的文化商品交付到指定交收仓库,由指定交收仓库验收后开具的记载该入库文化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数量、品相等相关内容)的仓储凭证。经文交所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文化商品才能用于交收。

第六条 提货单是指由文交所开具的用以提取交易文化商品的凭证。存放在文交所指定交收仓库内的文化商品,只能凭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及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提取。

第七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文交所签约的、协助文交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的资金结算银行。

第八条 指定鉴评机构是指符合文交所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文交所授权,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鉴评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符合文交所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文交所授权,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仓储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十条 指定物流企业是指与文交所签署合作协议,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物流及其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品种是指由文交所制定并公布于《文化商品目录》的文化商品,只有收录在《文化商品目录》中的文化商品才可以通过文交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交易商如需交易《文化商品目录》外的文化商品时,应向文交所提出申请,经文交所审核并纳入《文化商品目录》公布后方可成为交易品种。

文交所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文化商品目录》并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00-15:00。每一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由文交所另行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交所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且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停电、文交所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

(三)影响文交所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否则构成违约。

          第四章 授权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文交所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工作的文化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授权服务机构的,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文化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同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的文化类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五)熟悉文交所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文交所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八)认同文交所发展理念,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授权服务机构义务并接受文交所监管;

(九)文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文交所办理交易商的入市交易手续;

(二)代理文交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三)向文交所推荐交易品种;

(四)协助文交所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

(五)文交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严禁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

(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其他事项;

(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

(四)泄露文交所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五)超越文交所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第十八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管理细则由文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交易商

第十九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文交所审核批准,获得文交所交易商资格,并通过文交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文化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符合文交所规定的资金要求;

(三)信用良好;

(四)文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应与经纪商签订华夏文交所《开户协议》。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文交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户管理制度。

交易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资金管理、文化商品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和诚信管理等。

严禁交易商账户之间进行非法关联交易,严禁交易商使用非法软件进行电子化交易,一经发现,本所将对其账号予以冻结处理,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文交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文化商品交易;

(二)享有文交所提供的交易结算服务;

(三)享有文交所提供的文化商品交收服务;

(四)享有文交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文交所其它相关规定;

(二)交易商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帐号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帐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交易商应主动了解文交所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因交易商本人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三)按文交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文交所的监管;
(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文交所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不按文交所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拒不遵守文交所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文交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文交所交易实行“T+N”制度。同一文化商品卖出或买入后时间相隔5个自然日。卖出后获得的资金“T+1”工作日才可提取。
第二十七条 佣金
文交所按交易金额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的*%的交易佣金(本办法规定单向收费的除外)。交易所有权对交易佣金进行调整,并在官网公告。
交易商交易资金在银行产生的临时利息,作为文交所平台软、硬件开发和维护费用及保存托管产品的各项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结算是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文交所的有关规定,由文交所结算部门对交易商的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文交所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的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
交易商须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三十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文交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文交所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如交易商存放于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文交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应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
第三十一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文交所提出。文交所将结算数据发布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文交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三条 文化商品交易结算的具体细则由文交所另行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交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根据文交所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文化商品,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办理交易文化商品入库前,应先向指定交收仓库预约,告知入库文化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凭指定鉴评机构出具的鉴评报告或文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权威鉴评机构出具的鉴评证书办理文化商品入库。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文交所审核通过后,其对应的文化商品才能用于交收。
第三十六条 交收方式为文化商品提货。提货可选择现场自提和指定物流企业寄递。选择现场自提的,在办妥交易文化商品的出库手续时,完成文化商品交付;选择指定物流企业寄递的,文交所将交易文化商品交付给物流企业时,完成文化商品交付。
第三十七条 交易文化商品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易文化商品交付而转移。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选择提货的,须向文交所提交申请,经文交所审核后,凭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和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至指定交收仓库提货或委托文交所指定物流企业寄递至指定地点,并完成文化商品的验货签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文化商品鉴评、出入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流程、交收期限及交收相关费用等。
第四十条 文化商品交易交收的具体细则由文交所另行规定。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风险控制是指文交所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控制或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文交所实行授权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对授权服务机构采取资格评定、准入审核及持续性经营监管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文交所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文交所制定各交易文化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当交易的文化商品价格连续多个交易日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文交所将对该交易文化商品执行调整价格涨(跌)幅限制、强制减少订货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 文交所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文交所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计算的某一交易文化商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文交所有权根据不同交易文化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某个交易文化商品的订货限额。
第四十五条 文交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对某一交易文化商品的订货达到文交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时,交易商应向文交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等。文交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报告的标准、内容等。
第四十六条 文交所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在文化商品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文交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文交所将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四十七条 文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文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八条 文交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及授权的媒体机构发布文交所的有关文件、通知和交易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九条 文交所产生的交易数据信息归文交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条 文交所、各类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在从事与文交所有关业务中获取的资料、信息等,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文交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文交所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文交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文交所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文交所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情况,确保授权服务机构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交易商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服务、文化商品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文化商品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文交所实行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文交所所有参与主体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文交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十一章 争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文交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文化商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或由文交所调解解决;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商承担,文交所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交所禁止如下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文交所声誉,损坏文交所财产;
(四)妨碍文交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文交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文交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文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文交所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及文交所相关规定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鉴评机构及其他关联方,文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文交所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第五十九条 文交所根据本办法制定交易规则、结算、交收、风险管理等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文交所所有。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